在法哲学思想演进过程中,唯心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理论特征,即在于否认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把社会经济条件仅仅看作是与法的现象具有某种偶然联系的附带因素,排却法的现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试图把法的现象确证为某种主观的精神性的现象。
特别是著名的罗马哲人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Marcus T.Cicero,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关于开题、演说、论题术的著作还把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推进到一个更辉煌的发展阶段,并把论题术引进法学领域。也可以说,正是修辞学、论题学与法律学、沟通论之间重新开启的互动关系导致了实践理性在20世纪后期的复兴以及近代法学范式的语言论性质转换。
在我看来,这种基本元素交叉关联的思想图式,就是具有两千五百年历史的西方法学知识谱系在当代的一个横断切面或者缩影,也是古希腊、罗马修辞学、辩证术等实践理性和说服技艺不断演变和进化的最新版本,还是传统的论题目录与现代的公理体系之间错综、相融以及互补关系的一帧全息图——我们可以反复玩味并从中解读出制度设计和结构转换的各种密码。引言:学说继受的集大成之作 《法学的知识谱系》卷帙浩繁,仅通过视觉便能产生一股颇强的冲击力。英格兰没有对罗马法进行综合继受,而是通过固有的判例积累和发展实现了法律体系的发达,并且早在12世纪就已经设置若干恒久的中央法院推动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麦考密克强调第二层次正当化——我觉得可以用制度化议论方法来表述——包括基于常识的结果论方法以及必须达到连贯性、整合性要求的原则论方法,阿列克西则强调外在正当化的方法由解决正当性问题的一般性实践议论与解决整合性问题的特殊性法律议论所构成,可谓殊途同归。那么,在其他话语博弈的场合,分配证明责任的权威从何而来?难道参与议论的一方有可能把证明责任转嫁给对方吗?这是加斯金斯提出的重大问题。
他详细分析了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以及论题学体系,把论题理解为主张以及相应的事实或资料(论据)的归类系统,或许也不妨另行表述为一定话语空间中的不同位相以及知识网络中的各种节点。他还强调这种对话博弈是通过对话双方参与者平等的博弈规则(对话规则)来刻画的。立法活动的广泛展开及其日益复杂化的状况,容易造成立法是独立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这一虚幻的法学观念。
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由此,《拿破仑法典》以及一系列法典相继编纂出来,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律化、规范化的表现形式。由此,恩格斯得出了一个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重要论断: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么我们何必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人们出大力,这个领域无限广阔,谁肯认真地工作,谁就能做出许多成绩,就能超群出众。新的独立的力量总的说来固然应当紧随生产的运动,然而由于它本身具有的即它一经获得便逐渐向前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它又对生产的条件和进程发生反作用。
[2]609-610国家这种新的独立的政治力量一经产生,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自身相对独立的品格,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一定的程度与性质不同的反作用。[2]191-192这充分表明,恩格斯在充分肯定法的现象运动过程中偶然因素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注重把握法的现象运动的内在必然性,深刻揭示支配法的现象运动过程的客观规律,从而阐述了法的现象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辩证统一机理。这些偶然性本身自然纳入总的发展过程中,并且为其他偶然性所补偿。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要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必须适应总的社会经济状况,必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形式。
[2]619 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占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的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晚年,在历史唯物主义通信中,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法权意识形态的产生方式与相对独立性及其对于法的现象世界的深刻影响,认为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以及以这些观念为中介的行动,这是必须这样做的。[2]254法的现象的运动过程,决不是大量偶然事件的简单堆积,而是有着自己内在的运动规律,并且受到一定的客观规律的支配。
诚如130年前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这方面,到现在为止只做了很少的一点工作,因为只有很少的人认真地这样做过。[2]604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辩证法的巨大逻辑力量。
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身。[4]261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无疑推动了法律发展进程,并且促进了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在恩格斯看来,从社会分工的观点来认识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能够最容易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身的问题。其实,恰恰相反,暴力本身的本原的东西乃是经济力量,是支配大工业这一经济手段。与此不同,在近代法国,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制定出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强调,法的现象的暴力的外观与性质,丝毫不意味着对法的现象之本体属性的认识必须从直接的政治暴力中去寻找。
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理论使命,就在于深入分析这些社会因素或条件之间的现实的内在联系,考察这些诸多方面的社会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机理,阐释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复杂矛盾运动,由此发现那些在法的现象世界中起支配作用的一般运动规律。不仅如此,甚至出现侵占和粗暴地毁灭经济资源的情况。
然而,另一方面,恩格斯强调: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
从表面上来看,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同样,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基本原理,科学分析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着力考察法的现象、公共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运动,深刻揭示法的现象运动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深入探讨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从而建构了科学的法哲学本体论,为人们观察和认识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提供了理论指南。
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哪个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就是说,法的现象借助于某种物质材料或物质的附属物,藉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作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马克思在分析古代东方社会文明的特征时认为,东方社会的文明是农业形态的文明,这种农业文明与水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四、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 恩格斯在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性分析中提出一个重要论断: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死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尽管有种种表面的偶然性,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这个伟大的基本思想,特别是从黑格尔以来,已经成了一般人的意识,以致它在这种一般形式中未必会遇到反对了。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不仅如此,在实际的法律调整过程中,有的调整目的实现了预期的效果,而有的调整目的则由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干扰,并未达到预期的成效。
私有财产的形成,到处都是由于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发生变化,都是为了提高生产和促进交换——因而都是由于经济的原因。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辩证法要求人们应当深入理解法的现象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性质和特点,从而揭示法权意识形态运动变化的内在规律。
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即国家权力的以及和它同时产生的反对派的运动的反作用。立法就好像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
马克思还强调,一定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宗教的、历史的、民族的乃至自然地理等等诸方面因素,对法的现象世界必然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0]894-895显然,在马克思那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并不是影响法的现象世界的唯一因素,构成法的现象决定性条件的社会经济基础本身,在各种非经济的社会条件的影响下常常呈现出无穷无尽的程度变异或差异。无论是表现为绝对自由的英国遗嘱制度,还是体现自由的严格限制要求的法国遗嘱制度,二者都对经济起着很大的反作用,因为二者都影响着财产的分配。
国家权力的这种选择性的反作用情形,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4]52-53由此可以看出,近代西方法权意识形态对近代西方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领域产生了精神力量的作用。
[4]261其实,公平决不是抽象的理性表达,也不是自由意志的任性产物,而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被指定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
在恩格斯看来,如果说经济发展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交互作用集中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最终决定性力量,那么,社会经济关系与法的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亦同样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科学真理性。随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恩格斯愈益深刻认识到,只有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才能把握一定社会法的现象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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